VR彩票如果法律无法保护网暴受害者那就不能简单反对以暴制暴|一起来学法
VR彩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可能与近期多起公共事件中,当事人都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网络暴力有关。网暴为什么如此普遍?如何治理网暴?本期《一起来学法》X 知识圆桌,邀请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于闽梅、广州商学院法律心理研究院副院长张蔚、腾讯较笔丁阳一起探讨。本篇为直播文字沉淀上篇,中篇和下篇详见:
丁阳:几位老师可能都听说过,前几年的德阳女医生遭遇网暴,结果自杀了。然后是前两年的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还有今年粉头发女孩被网暴致死。一个体感是网暴事件越来越频繁地进入了公众视线,似乎已经是我们日常的生活了。为什么网络暴力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了?几位老师有什么样的看法?
劳东燕:首先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网络社会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物理界限消失了。传统上,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有明显的物理区分,比如在家中可以通过关上门保持隐私。个人的私人想法和写在日记本上的内容,如果不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别人是不会知道的。然而,在网络时代,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公共领域私人化和私人领域公共化现象出现。例如,刘学州事件和疫情期间上海女子的事件本来是私人性的,但在网络平台上变成了公共话题。此外,一些人在网上发表个人观点,将私人领域公之于众,这就是私人领域公共化。
另一个原因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每个人可能会有一些负面情绪和消极情绪,但他们可能没有机会向同事、朋友或家人倾诉。这些负面情绪就会被转移到网络上,成为一种私人表达。
第三个原因,可能与社会大环境的变化有关。总体而言,经济下行、失业、就业压力等因素导致社会紧张情绪加剧。
于闽梅:我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做过一个关于反对性暴力的讲座VR彩票,大约是五年前的事情。讲座的内容包括如何反对性骚扰和性暴力。当时的反响非常强烈,我提出了一个观点,我认为今天回答这个问题仍然适用,那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和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就是劳老师刚才提到的。
因此,不论是性暴力还是网络暴力,它们都在不断发展和重新配置。如果我们用社会学家布迪厄的概念来讲暴力的配置,权力和场域的配置发生了变化。现在我们讨论的网络暴力只是暴力的一种形式。在互联网发展之前,网络暴力不是我们经常讨论的话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暴力的种类和配置也在不断演变。以前,当你在街上与人发生冲突时,对方骂你,你可能想回骂。这是我们熟悉的暴力情形,你遭受了暴力,你想要回击或者逃离。而现在在网络上,你可能会发现有人骂你,就像在大街上一样,但是你会突然发现不只是一个人或两个人,而是一群人。实际上,你所面对的暴力也在与时俱进。所以,网络暴力的讨论越来越多,我们实际上遇到的是暴力重新配置的情况VR彩票。由于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我们面对的暴力重新配置有时会使我们处于一种失序状态。这是我对劳老师观点的一个补充。
张蔚:首先,我们的网络实际上是一个类似于去个性化的工具。在个人识别特征淡化的情况下,我们的自我控制能力和一些潜在的非正常行为会显露出来。社会群体不再能有效地识别你的特征。例如,我们在摄像头前面展示四张脸,大家知道你是谁,你长什么样子,这种完全的曝光会影响你的决策和自我界定,但在网络上却不会VR彩票。因为网络本身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工具,而且完全实名化也几乎不可能。
另外一个重要的点是,我们今天讨论的网络暴力实际上并不是直接的暴力。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犯罪者和犯罪行为一直在不断发展,随着社会文化和工具的发展而演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今天谈到的网络暴力并不是简单的直接暴力,而是一种间接暴力。而且,它与一般的间接暴力有所不同,它是群体化的间接暴力,融合了群体行为和间接暴力行为。它无限放大了社会学上的社会涟漪效应,也无限放大了我们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讨论的间接受害观点。因此,它的传播速度呈几何级增长,而且几乎没有犯罪成本可言。
丁阳:我刚才听到张老师说到一个点,就是讲人的面貌从线下到线上会出现变化,是不是说我们在这个网络上会展示出第二人格?
张蔚:从学术角度来看,我们不能这样说。在学术上,对于人格的界定是相当严格的。然而,网络暴力会激发一些行为,正如之前所提到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压抑自己,无法直接对某人进行谩骂、暴力或辱骂等行为,这可能涉及侮辱或肢体暴力等。但是在网络上,这种间接性会淡化个体的责任感。他们可能会觉得,谁知道我是谁呢?无所谓!然而,我曾经告诉学生们,如果我们将这些网络暴力者追踪到他们所在的位置,让他们当面重复他们在网络上说的话,很可能他们无法做到。
劳东燕:我对这个问题有一些补充。我们往往习惯于将问题归咎于个体。然而,群体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表明,环境的影响实际上会导致一些正常的普通人在特定环境下支实施平时难以想象的行为。早期的研究如《乌合之众》和《群氓时代》,以及津巴多、米尔格拉姆等人的研究都支持这一观点。因此,我不建议过于强调个体的人格问题。因为你会发现,在这样的环境下,大量的普通人都会展现出阴暗的一面,这并不完全是人格问题,环境的影响更为重要。
于闽梅:我们称之为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因为它正在或已经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我同意劳老师的观点,我们不应将其归咎于人格问题,事实上我们可以区分好的群体力量和不好的群体力量。例如,当我们面对不良行为时,在网络上一致声讨,我们确实可以引导公序良俗。很多人参与其中并不是因为第二人格起作用,而是因为他们的正义感和勇气驱使他们在网络上发声,甚至希望引领一大群人一起反对他们认为不好的事情或揭露不好的事情。因此,当信息更加全面时,许多具有正义感的人发现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他们发表的意见在客观上形成了网络暴力。因此,在讨论网络暴力时,我们应该避免将其简化为一群对生活不满意,通过暴力手段在网络上获得心理平衡的人。我认为很多参与网络暴力的人,他们认为自己在纠正社会,推动社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丁阳:怎么去界定网络暴力?网暴和现实中的物理性的暴力有什么差别?此前的武汉妈妈坠楼事件,有些言论是让人比较容易明确的判断是网暴的,比如有人说“这个妈妈还年轻啊,身材这么好,感觉是做高端服务,再生一个问题不大”,像这样的言论是很容易就能判断出它是一种很不恰当的涉嫌网暴的言论。但是有些言论感觉就不是那么好判断了,比如说有人说,“这么冷静,一点都不像是亲生母亲”,还有人说“会闹的孩子有糖吃”,还有人说“这位妈妈是想成为网红吗”?这些言论是否属于网暴的范畴呢?还有人就这么一句话,说“真的是蛮漂亮的”,就仅仅是对外貌做了一个评价,这算网暴言论吗?几位老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劳东燕:网络暴力是一个生活用语,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法律中也没有所谓的“网暴罪”。一般来说,我们将具有攻击性、侮辱性或诽谤性的言论称为网络暴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会发现网络暴力不仅在性质上有区别,还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如果是比较低程度的,比如说像,“这么冷静,一点都不像亲生母亲”,或者说“这个妈妈是想成为网红吗”VR彩票,这种其实就是应该是属于攻击性言论,但它的程度相对比较低,属于冷言冷语的这种。
网络暴力与现实中的物理暴力区别是明显的。网络暴力是通过言辞和语言表达的,而现实中的物理暴力是直接针对对方身体的。不过,尽管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可能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由于人类社会习惯于线下社交,法律的规制更倾向于处理现实空间中的物理暴力,因为这是我们长期以来的经验。然而,言论也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但言论的影响范围是有限的,尤其是在熟人之间,而不是陌生人之间。它发生在有限的范围内,而不是像网络社会那样急剧扩张,可能在整个社会甚至全球范围内为人所知。此外,在传统社会中,参与社会言论暴力的人数量是有限的,可能只有几个人,最多几十个人,而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有成千上万甚至几百万的参与者。这表明线上社会中的网络暴力对人们的精神和身体伤害是我们传统法律所无法涵盖的。实际上,这与网络社会的时代特点有关,包括其放大了言论性攻击、侮辱和诽谤对受害者所造成的重大影响。我们的法律救济机制基本上仍停留在过去,所以存在严重的错位问题。
丁阳: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确实存在一些程度较低的攻击性言论。很多人可能只是在网上,对情况不够了解,轻率地发表了一些言论。有些言论甚至只能被定性为嚼舌根,类似于古代社会中没有网络时的流言蜚语。然而,现在在网络上,正如劳老师所说,群聚效应会使得一条言论迅速获得数百个甚至上万个点赞和大量回复,进一步放大了这种程度。所以,我们需要更加谨慎行事,甚至在网络上也需要小心翼翼,嚼舌根都不行吗?
劳东燕:未来的法律发展可能是这样的:在私下嚼舌根的情况下,因为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有限,法律限制相对较少。然而,一旦你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实际上你的个人言论就超出了私人领域的范围。这种扩张和蔓延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发言者,你不能要求被害人忍受这种风险,因为这个风险是你自己制造的。因此,在网络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提醒自己在公共平台或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必须谨慎,否则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责任是否追究则取决于受害人的意愿。
于闽梅:主持人刚刚列举的那几个例子。例如有网民写道“这么冷静一点都不像是亲生母亲”,这句话只是对一个事实的判断,如果这个妈妈没有自杀,那这句话实际上只是一个人的观点,而不构成诽谤。对吧?因此,在法律上它不能构成诽谤。如果这个妈妈没有自杀,那么这句话只是一个网民的普通观点。另外,“这个妈妈是想成为网红吗?”这句话并不是在说这个妈妈想通过儿子的死来成为网红,而是在询问这个妈妈是否想成为网红,这句话不是一个判断句。
然而,由于发生了悲惨的结果,我们可以讨论这些言论对于一个脆弱的母亲来说是多么残酷。但是,在谈论网络暴力时,我们仍然需要考虑言论的界限以及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刚才列举的几个例子,尽管对于失去孩子的母亲来说很残酷,但它们仍然属于公民的自由。在美国,911事件之后,如果你在机场开玩笑说“我今晚要劫机”,你会立即被逮捕。这就是社会根据事件发展来界定言论的界限。但如果在网络上对一个现象不满,比如在了解情况不足的情况下说“这种妈妈就该死”或“这个妈妈她就不是亲生的”,这种完全不基于事实的判断,我认为涉及到暴力。
张蔚:因为语义本身存在模糊性,在特定情境下很难做出准确判断。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专业词汇,而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蔓延的暴力行为。我认为这种广泛式的暴力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是情境认知层面,当我们接触到某一事件或行为时,我们会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认知。如果我们的情境认知极端,很可能会发表缺乏共情的言论。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些言论可以理解为缺乏共情。在网络上很难做到中立评判,因为环境混乱,你很难保持中立,而很可能会被吸入某一个群体。因此,在当前极端情境下,很多人的言论可能缺乏共情。当然,并不要求每个网民都有极高的共情水平或理解当事人的处境。
其次,这些言论无论大小都会引起一定的群聚效应和对当事人的负面感受。与现实暴力不同,网络暴力具有一种间接性,它会让你慢慢感受到痛苦并陷入其中,使你感到无助。这是我对网络暴力的广泛理解,它对事件当事人可能产生直接影响,就像温水煮青蛙一样。
丁阳:张老师刚提到了一些网暴者可能跟我们认知不一样。好像的确是这样,比如网暴者不全是生活不如意的失败者。三联生活周刊曾经采访的一位网暴者,他的身份是一位34岁的大厂工程师,家庭幸福VR彩票,但他却花了很多心思投入在这个网络上去喷人。这是什么原因,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反差?
张蔚:这是一个综合维度的问题。即使他是一个大厂工程师,生活幸福并不意味着他完全是一个开心的人,他也会有压力VR彩票。人的压力是累积的,如果他的工作压力很大,他的情绪会不断累积。如果他找不到正确的释放方式,就像一个漏斗底部的口太小,如果倒得太快,水就会溢出来。所以他需要找到一种直接的方法来宣泄。对大多数人来说,暴力被视为一种直接的宣泄方式,但你会发现一般人更倾向于对物品或者自己进行暴力,通过疼痛或发泄快感来平复情绪。但是对于受访对象或者大部分实施网络暴力的人来说,他们与个人生活中是否失败没有太大关系。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在网络上如此愤怒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一定很失败,所以他们在这里寻找自我认同。事实并非如此,这不能划上等号。他们只是在寻找一种宣泄的出口,因为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可以对活生生的人造成伤害,且犯罪成本极低。他们只需要一部手机、一个社交媒体客户端,只要会打字或者发送表情包,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不会打字,也可以通过所谓的网络暴力方式伤害他人。对于想要通过暴力途径宣泄情绪的人来说,这难道不是一种成本特别低的方式吗?它让他们感到爽快,又不用承担责任,速度快,并且在某些层面上能够获得一群支持者,形成一个小的同道中人群体,甚至有可能在其中成为领导者。对他们来说,这是完全利己、对他人没有好处的行为。
丁阳:有些人就是喜欢在网络上喷人,才能够舒缓他现实中的压力,这个有解决办法吗?
张蔚:基本上没有解决方法。就像我之前提到的,任何犯罪行为都需要做出一个犯罪决策。当这个决策成本和实施成本非常低时,同时还能带来巨大收益,为什么不去做呢?除非在这个收益前面,加上一个严格的标准或者一个守门员,让人在考虑做出犯罪决策时,能够明确地意识到法律的威慑作用,考虑到可能面临的后果。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将法律因素纳入决策流程中。
劳东燕:公众层面常见的一种误解是对犯罪人的理解。通常公众认为犯罪人是不正常的人VR彩票,将犯罪想象为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等。然而,在整个犯罪中,暴力犯罪也就10%左右最多不超过20%。实际上,犯罪人本身是正常人。因此,这种归因方式,即认为犯罪人是社会中不正常的人是有认知偏差的,少部分犯罪人可能表现出与正常人不同的人格,但大多数犯罪人实际上都是正常人。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有两个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实验。耶鲁大学的心理学教授米尔格拉姆进行了一项电击实验。只要提供一种允许你进行恶行的环境和制度,你会发现绝大多数人都会从众,按照权威的要求行事;而当你单独一个人时,你根本不可能做出恶行。斯坦福大学的社会心理学家津巴多进行了一项监狱实验。在一周内,招募的学生中一部分扮演狱警,一部分扮演囚犯,结果出现了严重问题,以至于一周后不得不立即终止实验。
总体来说,改变个人是很难甚至是不太可能的,应该首先改变环境,让环境能激励善意的情绪表达出来,而不是成为灰暗情绪的宣泄地。每个人都可能有灰暗情绪,我相信很多人私下会骂人。因此,在网络上,好的制度、环境与氛围是最重要的。
丁阳:下一个问题,网暴有没有正义非正义之分?因为很多起到监督作用的网络关注,也会不可避免地有一些网暴的成分。这其中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呢?
劳东燕:对于这个问题,我的态度其实相当矛盾。总体而言,媒体监督在舆论层面上强化了社会监督的一面,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然而,对于以暴制暴这样的手段是否应该采用,这需要取决于现有的制度环境。如果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有效维权并使恶人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我反对以暴制暴。但如果现有的法律制度根本无法跟上,又反对以暴制暴,那么被害人将完全失去任何救济手段。这时候我肯定要问,凭什么?
丁阳:那这种以暴制暴万一过度回击造成了新的悲剧,怎么办呢?因为我看人民日报评论就是说不能以暴制暴,尤其不能用曝光个人隐私信息这种方式,您怎么看待这一点?
劳东燕:人民日报在官方立场上宣传这一观点,我认为没有问题。同时,应该再补充一句话,即尽快完善或改进现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否则,社会将变成一个让被害人或弱者被迫忍受别人侵害的环境。应该避免自力救济的过于泛滥,因为这说明公力救济的渠道不通畅。总体而言,我赞同人民日报的立场,但认为应该加上后半句,即应该尽快改善或改进正式制度渠道中的救济途径。
于闽梅:我认为无论是网络暴力还是以暴制暴,当它是暴力的时候,它就已经涉及到非正义了。比如说我们讲正当防卫,也涉及使用暴力回击暴力,但这与是否紧急状态是有关的。能不能直接说他砍我一条腿,我就回砍他一条腿,不是这样子的。另外还有一个基本的问题,当你被暴力对待的时候,你是只有一种方式,也用暴力回击他,还是你有其他的方式?
劳东燕:于老师的这个观点,我得稍微补充一下,不能说一旦使用暴力,马上就是非正义。你就得发现有没有有效的公力救济途径供你使用,如果没有的话,那以暴制暴不一定就是非正义的。
于闽梅:劳老师,我认为还是有一定区别。网络暴力,它是布迪厄所说的象征暴力,它实际上不是一种直接的暴力,前面张老师也说到,他是群体的间接性的暴力。比如说他骂你脏话,你就用更脏的话回骂,他确实是一种反抗的方式,但是我们还是在想谈我们有没有更多的应对方式,就是在我们自己的主体的选择中,我们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应对?我觉得不是只有一种方式的。
劳东燕:我认同你的观点,我们的基本立场应该没有差异。然而,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前提,那就是要考虑制度环境。如果你成为网暴的受害者,那么我们必须看看现有的法律制度或正式的救济渠道是否能够提供帮助与救济。如果不能,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留出一定的空间让个人进行自力救济,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张蔚:我同意劳老师所说的,当法律框架或制度不够健全时,我们长期以来都会寻求一个立足点,即受害者应该是完美的。我们对受害者有一种偏见,认为他们应该是脆弱和无助的,没有任何手段等待别人帮助。如果受害者展现出一丝反抗和坚强,我们就觉得不对,我们会加大打击力度,使其遁入完美受害者的角色。这是一种重大的偏见,与犯罪的亚文化有关。
然而,如果我们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考虑,那么我们该如何反抗?在那种困境中,即使有一丝站起来的机会,我们也应该奋力一蹬。如果我们希望在短时间内达到某种结果,从军事角度来看,我们肯定需要进行精准打击。目前所谓的网络精准打击方法就是人肉搜索,扒取隐私,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为自己争取喘息的空间。然而,判断这一行为是否正确是相当困难的。
从于老师的角度来看,我们都说网络暴力是群体行为,但群体行为在某些条件下缺乏控制性,失去了边界和度的控制。一旦群体陷入责任分摊或群体愚昧的状态,就像巨浪一样,会将人们直接拍死在岸上。这当然属于法律中防卫过度的情况。因此VR彩票,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